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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

发布时间:2020-01-17 19:45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人社〔2018〕142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8年6月26日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宁政发〔2018〕7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缴费

  第一条 下列人员可参照《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1.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随父母在我市居住且持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2.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母亲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母亲怀孕28周或建大卡后即将出生的婴儿(以下简称“准新生儿”)。

  第二条 凡符合我市参保规定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至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和社区(村)负责社会保险经办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基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 18周岁以上以学生儿童身份参保的,需提供教育部门或学校出具的在我市高中(含高中同等学历)就读的学籍材料;

  2. 按规定持我市居住证参保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 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参保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身份证;

  4. 准新生儿参保的,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

  5. 年度内中途参保的退役士兵、职工医保中断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退伍、职工医保中断及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 各参保对象的年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为准,确定时间截至参保登记当年12月31日,其中年度内中途参保人员确定时间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缴费期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大学生原则上按学制缴费,以入学当年度缴费标准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医疗保险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各高校应在缴费期内,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相关业务。

  以上待遇享受期统称为“一个待遇年度”。

  第五条 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含90天)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的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的医保待遇。准新生儿可选择当年度或者次年度参保并缴纳参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的医保待遇。

  年度内中途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后,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对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未及时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设立等待期,等待期为三个月,按规定足额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再发生的当年度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当年度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按其他居民当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半年费用,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第六条 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须在规定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居民可通过银行柜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第三方支付、社区(村)代缴等方式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待遇享受期前身份发生下列变化的,可持相关材料至基层经办机构办理次年个人缴费退费手续。

  1. 经认定为困难人员、征地人员的;

  2. 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出、死亡等,且未享受次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

  3. 大学生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退还所余学年个人缴费部分。

  待遇享受期内,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回。

  第八条 由参加职工医保转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其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1年,不足12个月的不予计算),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年限与基金最高支付上限挂钩待遇。由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转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前,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待遇年度内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