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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2)

  第九条 对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困难人员,市、区各相关部门按统一标准、属地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做好困难人员认定及参保缴费工作。

  第十条 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5年的老年居民、其他居民,个人按规定的年度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户籍迁入年限确定时间截至参保登记当年12月31日,其中年度内中途参保人员户籍迁入年限确定时间截至参保登记上年度12月31日。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的筹集由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利息和按规定纳入的其他收入构成。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结束后,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编制本区城乡居民参保情况表,经区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款的归集和清算。每年6月底前,各区按上年承担的补助金额预交至市级财政专户,12月底前市级财政部门完成各区财政补助款的清算。

  第十三条 每月5日前,市社保中心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支出户,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第十四条 大学生按学制规定年限及当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当年基金收入。市社保中心按实际缴费人数分年度申请财政补助。

  第三章 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含特药)、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我市三个目录支付政策。三个目录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如下:

  (一)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200元,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增加10%。

  (二)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600元。

  (三)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一个待遇年度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病种专项门诊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85%。基金支付规定及支付限额如下: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指静脉或介入化学治疗)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万元/年;发生的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含分子靶向药)、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治疗等针对性药物治疗费用,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基金支付限额8万元/年,五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后,可延长待遇年限;发生的除放化疗和针对性药物治疗以外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至三年1万元/年,第四至五年5000元/年,第六年及以后2000元/年。

  2.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医疗费用限额为6.3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检查用药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8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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